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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范性文件

合肥市保安协会自律公约

发布时间:2020-01-10 阅读次数: 分享到:

第一章 总  则

       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合肥市保安行业自律机制,维护保安市场经营秩序,保障会员、客户单位和保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,促进保安服务行业法治化、规范化、职业化建设,遵照本会章程有关规定,根据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》、《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公约。

        第二条 加入合肥市保安协会的会员,应当作出履行本公约的承诺。

        第三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,从维护我市治安秩序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,不断增强行业自律意识,促进行业诚信服务,树立行业良好形象,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。

        第四条 合肥市保安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,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。


第二章   自律守则

        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安服务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。

        第六条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服务承诺,自觉为客户提供文明服务、合法服务,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。

        第七条 认真履行职责,自觉维护客户合法权益,为客户保守信息秘密,不利用技术优势和工作之便侵犯客户的合法权益,不侵犯客户单位的公共利益和财产。

加强行业自律,规范行业行为,对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要坚持合法性,不为追求企业利益而提供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。

       第八条 诚实守信,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,让客户满意,在互信互利的基础上建立良好的信赖关系,杜绝不诚实不守信行为的发生。

       第九条 严格保安队伍的管理,招用保安员一定要坚持符合法定条件,不违反规定擅自招用。保安员上岗执勤,按照《保安员着装规范》,着佩全国统一的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。

       第十条 签署的保安服务合同,符合法定的内容要素和规范的合同文本格式,符合行政许可和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。提供的保安服务符合国家、安徽省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,使用的装备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。

       第十一条 在参与保安服务项目谈判或招投标过程中,不恶意压价,不发布虚假和不实信息,不恶意质疑或投诉竞争会员。

       第十二条 在日常经营中,自觉遵守依法、公正、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,不恶意诋毁同业企业,不恶意低价竞争,采取不正当手段抢夺会员服务的客户项目。在移交保安服务项目过程中,不人为设置障碍,从保障客户单位利益出发,依法平稳做好各项交接工作。

       第十三条 关心、爱护企业员工,维护保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,依法保障其劳动收入和福利待遇,主动听取保安从业人员的合理意见和建议。

       第十四条 遵守国家税法,不偷逃税款,不开虚假票证。

       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,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。


第三章   监督执行

       第十六条 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保安服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,不断完善服务,改进工作。

       第十七条 自觉接受客户单位监督,定期征求客户单位的意见,及时沟通、解决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。

       第十八条 自觉接受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,协会会员在业务活动中发生争议时,应主动请求协会出面调解,并从维护行业形象出发,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,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。协会应积极进行调解,维护行业整体利益。

       第十九条 本协会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,应主动向协会报告。任何其它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协会投诉或举报。协会接到投诉或举报后,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,组织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,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理事会批准后,向全体会员公布。

       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协会会员,视情节轻重,协会可以给予以下惩戒措施:

      (一) 口头警告;

      (二) 书面警告;

      (三) 通报批评并在媒体公开曝光;

      (四) 暂停会员资格一年至两年;

      (五) 取消协会会员资格。

        协会理事、常务理事、会长、副会长单位发生违反本公约行为时,受到(四)、(五) 项惩戒的,应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解除在协会相应的职务。

       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员有权对协会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,有权向主管部门检举协会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。

       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协会会员,其行为如同时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的,协会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要求行政处罚的建议。


第四章   附则

       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会长签字后生效,并由合肥市保安协会通过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。

       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,经协会理事会或协会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,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,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。

       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合肥市保安协会负责解释。

       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